2024 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

为履行《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〉基加利修

正案》(以下简称《基加利修正案》),实现 2024 年氢氟碳化物(HFCs)

2024 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

生产和使用量(均指受控用途,以下同)冻结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,

根据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工作原则

坚持目标导向。根据当前形势下履约要求,合理设定、科学分

配国家 HFCs 配额总量,严格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,确保实现国家

履约目标。

坚持稳中求进。在保持受控物质配额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

性同时,优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需求,推动行业绿

色低碳高质量发展。

坚持分段实施。着眼于履约第一阶段(2024—2028 年)HFCs 生

产和使用量控制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,稳妥设定冻结年配额分配方

案,为履约第一阶段管理工作开好头,起好步。

坚持分类施策。主抓源头管控,依法依规做好 HFCs 生产单位和

进口单位配额设定和分配工作,暂不对使用和出口单位实施配额许

可制度。

— 4 —

(二)实施范围

本方案适用于 HFCs 生产(含副产,以下同)单位和进口单位,

适用受控物质包括《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》(公告 2021 年

第 44 号)规定的“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”中的 18 种物质。

二、配额总量设定

(一)国家总量控制目标

按照《基加利修正案》有关规定,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的基线值,

以吨二氧化碳当量(tCO2)为单位,分别为基线年(2020—2022 年)我

国 HFCs 的平均生产量和平均使用量,再分别加上含氢氯氟烃(HCFCs)

生产和使用基线值的 65%。据此,确定我国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.53

亿 tCO2、HFCs 使用基线值为 9.05 亿 tCO2(含进口基线值 0.05 亿 tCO2)。

按照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要求,国家对 HFCs 的生产和

使用实行总量控制。2024 年 HFCs 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,应分别

不超过前述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基线值。其中,生产总量控制目标

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,使用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设定进口配额

总量与内用生产配额总量(指生产配额总量中用于国内使用的生产

配额量)之和共同实现。

(二)配额总量设定

1.生产配额总量

生产配额总量直接约束我国 HFCs 生产总量控制目标。根据 2024

年国家 HFCs 生产基线值,设定 2024 年 HFCs 生产配额总量为 18.53

亿 tCO2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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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进口配额总量

进口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 HFCs 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指标。

考虑到部分 HFCs 品种在我国没有生产,为保障国内相关行业发展需

求,在设定 2024 年 HFCs 进口配额总量时,对于基线年有进口记录

的单位,可以以不超过最大年度受控用途进口量为基准申请进口配

额,另外在国家进口基线值基础上再增加 20%,据此设定进口配额总

量为 0.1 亿 tCO2。

3.内用生产配额总量

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 HFCs 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关键指

标。2024 年 HFCs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为 2024 年国家 HFCs 使用基线值

减去进口配额总量,设定为 8.95 亿 tCO2。

三、配额总量分配

(一)分配范围

1.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

(1)除三氟甲烷(HFC-23)外其他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

生产配额,分配范围为核定有基线年 HFCs 生产记录的单位(见附件

1)。

(2)HFC-23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受控用途销

售需求的所有 HFC-23 生产单位(见附件 2)。

2.HFCs 进口配额

HFCs 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。

(二)分配数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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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额总量中本次分配的部分为基线年 HFCs 的平均生产量和平均

使用量,进口配额总量,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的 HFC-23 生产量和使用

量等。对于配额总量中暂未分配的部分,生态环境部将在 2024 年期

间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相关行业需求,及时商有关部门研究分配方

法,包括用于增加配额发放量、半导体等重点行业 HFCs 使用量等。

(三)分配方法

本次分配配额的方法如下:

1.HFCs(不包括 HFC-23)生产配额

以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基线年 HFCs 生产核查核定的生产量为基

准,确定各生产单位 2024 年度生产配额,按 HFCs 品种发放,计算

公式如下:

Q 生 = 𝐀𝐀 ÷3

式中:

Q 生—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,单位:吨;

Pa—某年度某品种 HFCs 生产量,单位:吨,其中 a 为基线年。

2. HFCs(不包括 HFC-23)内用生产配额。根据生态环境部组织

的基线年 HFCs 生产核查结果,确定基线年各生产单位某品种 HFCs

年均生产量占全国该品种年均总生产量比例,以此比例和基线年全

国该品种 HFCs 年均总出口量计算各生产单位该品种 HFCs 年均出口

量,采用“内用生产配额=生产配额-出口量”的计算方法,确定各

生产单位 2024 年度内用生产配额,按 HFCs 品种发放,计算公式如

下:

— 7 —

Q 内 = Q 生-R× 𝐀𝐀 ÷3

式中:

Q 内—某品种 HFCs 内用生产配额,单位:吨;

Q 生—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,单位:吨;

R—基线年生产单位某品种 HFCs 年均生产量占全国该品种年均

总生产量比例;

Ea—某年度全国某品种 HFCs 出口总量,单位:吨,其中 a 为基

线年。

3.HFC-23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

HFC-23 生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请 2024 年度 HFC-23 生产配额

和内用生产配额,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,并对符合

条件的单位核发配额。同时,除允许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销售

外,HFC-23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《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》

(环办大气函〔2021〕432 号)有关要求,对副产 HFC-23 销毁处置,

不得直接排放。

4.HFCs 进口配额

(1)基线年有 HFCs 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(见附件 3),

以不超过记录中最大年度受控用途进口量为基准,确定 2024 年度 HFCs

进口配额,以 tCO2 为单位发放,不限制 HFCs 品种。计算公式如下:

Q 进口 = 𝐀𝐀𝐀(𝐀𝐀)

式中:

Q 进口—HFCs 进口配额,单位:tCO2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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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—某年度受控用途 HFCs 进口总量,单位:tCO2,其中 a 为基

线年。

(2)有实际贸易需求的进口单位,在增加的 20%进口配额内,

2024 年期间可直接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领

取审批单,但附件 3 所列进口单位需在其 2024 年度进口配额使用完

后才能申请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

进行审查。

四、配额核发

HFCs 生产单位和附件 3 所列进口单位应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前

向生态环境部提交 2024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、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

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,并遵循按需申请原则,申请的配额量不大于

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量。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

行审查,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 2024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、内用

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。

HFC-23 生产单位在 2024 年期间,可根据实际需求向生态环境部

提交新增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,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

查,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 2024 年度 HFC-23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

产配额。

五、配额调整

HFCs 生产单位可按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有关要求,向

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。生态环境部将

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,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。配额调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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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申请 2024 年度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 2024 年度配额后实施过程

的年中调整。暂不实施进口单位间的 HFCs 进口配额调整。

(一)调整原则

1.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。

2.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分配方法确定的配额或获得

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。

3.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 HFCs 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

求。

4.2022 年 12 月 31 日后依法依规投产的受控用途 HFCs 生产设施,

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。

5.同一品种 HFCs 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。

6.不同品种 HFCs 配额调整须遵循以下原则:

(1)仅可在申请 2024 年度配额时进行调整;

(2)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;

(3)任一品种 HFCs 的配额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

方案分配方法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 10%;

(4)HFC-23 不参与调整。

(二)调整程序

申请 2024 年度配额时有 HFCs 调整需求的生产单位,应于 2023

年 11 月 24 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,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

请,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,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

关规定进行审查,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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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FCs 生产单位获得 2024 年度配额后,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

在 2024 年期间安排两次同品种 HFCs 配额调整,生产单位提交配额

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 2024 年 4 月 30 日前和 2024 年 8 月 31 日前,

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,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调

整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(一)对基线年有实际 HFCs 生产记录,但存在 HFCs 生产设施

已拆除或利用生产设施非法生产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被查处等情形

的生产单位,不予发放 2024 年度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,

不得参与配额调整。

(二)HFCs 生产单位之间合并的,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生产

单位承继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,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

理配额调整申请;HFCs 生产单位搬迁或更名的,由搬迁后或新设的

生产单位承继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,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

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。进口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。

(三)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,生态环境部商有关

部门可对 HFCs 生产配额、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进行统一调整。

(四)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依照

本方案申请配额,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。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 2024

年度配额执行情况的核查工作。对违反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》

中配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,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

门依法予以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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